从加盟到退款!某税务筹划Saas平台因业务暂停被告上法庭:税务筹划

自2022年4月起,被告的自然人代某业务暂停,且一直未恢复税务筹划 。原告多次催问被告,要求退回剩余充值费用22,466.30元,但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用其他业务使用完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20民初17704号

原告:侯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税务筹划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税务筹划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税务筹划

原告侯某与被告某某公司1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税务筹划 。原告侯某、被告某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充值费用22,466.30元税务筹划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充值费用19,466.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抖音推荐广告,了解到被告的灵*税项目,该项目提供节税方案、灵活用工、个体核定、自然人代某等业务,并在全国招商加盟。原告通过微信添加了被告的业务人员潘**(已离职),初步沟通后了解了项目基本情况,并收到了相关业务资料。在被告多次邀请下,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往某某公司2,并于2021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加盟授权协议》。根据协议,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了加盟费80,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账号:XXXXXXX********),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原告运营该项目一个月后,因疫情导致业务暂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但被告拒绝返还,理由是原告未完成返还加盟费的要求。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9月1日出具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将80,000元加盟费改为充值费用,按产品结算消耗。截至2022年4月,原告已使用充值费用56,066.30元,剩余22,466.30元。然而,自2022年4月起,被告的自然人代某业务暂停,且一直未恢复。原告多次催问被告,要求退回剩余充值费用22,466.30元,但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用其他业务使用完结。然而,被告的业务已经暂停,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剩余的充值费用。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1辩称,原告要求退还的款项22,466.30元被告不予同意,该款项系基于2021年9月1日的解除协议通知函,当时因为疫情,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和原告协商,将加盟费8万元转为充值,让原告继续使用,如果那时候被告不让步,原告一分钱拿不到,后续的业务会损失更多税务筹划 。原告在诉状中写到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没有继续提供自然人代某的业务导致其充值金额无法使用,但是解除协议通知函中写到被告的所有产品不只是自然人代某,原告认为是自己没有了这块业务,不做了,所以让被告退还费用,被告认为该理由不太正常,不能因为原告不做了,不不为自己当初的决定买单,被告除了自然人代某业务,还有个体工商户等业务,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请,被告无法同意。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授权加盟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运营的“灵*税”税务筹划Saas平台税务筹划 。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被告授权原告为商丘市授权加盟商。1、软件使用费:甲方收取乙方软件使用费用:¥80,000.00(人民币:捌万元整);A、自合作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在灵*税平台x成24单某某企业1注册或者灵活用工流水完成0.6亿,甲方奖励给乙方已经支付的软件使用费,保留乙方加盟商权益:B、乙方有5人以上的销售团队,甲方在合作的第一个月内对乙方进行业务扶持,并保证帮助乙方完成某某企业1注册1单,如若未达成目标,甲方承诺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同时保留乙方加盟商权益:C、自合作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个独核定订单量小于3单或者灵活用工未完成300万流水、12个月个独核定订单量小于12单或者灵活用工未完成1,200万流水,甲方将单方面解除合作,并全额退还软件使用费,不再保留乙方加盟商权益。D、自合作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达成3单个独核定或者300万灵活用工流水,乙方可主动申请成为甲方合伙人,享受甲方相对应的合伙X权益(详见《灵*税商务政策202101版》)。2、订单结算规则:A、某某企业1注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6,000元/家/年;乙方客户企业需要注销时,乙方需支付甲方3,000元/家(开票量超过300万/年免注销费用)。B、灵活用工产品,乙方每个订单需要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5.5%。C、自然人代某产品,乙方每个订单需要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1.8%服务费(含税款)。注:遇到税点提高或者成本增加等不可抗力因素,服务费会临时通知。D、某某企业1系列产品,乙方客户在纳税地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甲方收到产业园区奖励之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上海地区达成50万以内返还12%,50万-100万返还13%,100万以上返还15%:其他地区50万以内返还21%,50万-100万返还23%,100万以上返还25%。

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8万元税务筹划

2021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协议通知函》,载明:致:候**(身份证号:XXXXXXXXXX********)贵方于2021年04月28日与我公司签订(授权加盟协议》,并向我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加盟费税务筹划 。协议起始时间为:2021年04月28日-2022年04月27日。现因贵方经营策略调整,与我司提出解除加盟商合作关系申请。贵方愿将缴纳的人民币8万元加盟费改为充值费用,按产品结算消耗。产品结算价特批为:自然人代某业务按照1.6%结算,个体工商户按照4,000元/家/年结算,其他产品结算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感谢贵方在以往协议执行中的鼎力支持!特此通知。

原告提供的“灵*税”后台系统查询,其名下账户可用余额为22,466.30元税务筹划

此外,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通过被告,为原告的一位客户办理了企业注销税务筹划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该项业务按3,000元计算。

2022年5月5日,被告的员工“朱某”告知原告“代某暂时停了,没说啥时候开税务筹划 。你这个款只能用个体户注册了”。

2024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员工谢**要求退款“你也得理解,反正都是我出钱,账户余额你也看了放好几年了”,谢**回复“嗯,但是没给我通过呀”、“行,我看了一下余额还有2.2万左右,没多少了,是没必要不愉快”税务筹划

本院认为,根据《授权加盟协议》《解除协议通知函》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了原告支付的8万元加盟费转为充值金额,被告向原告提供自然人代某、某某企业2注销等服务,并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进行结算的合意税务筹划 。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后台系统以及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尚某19,466.30元充值费用未使用。被告辩称其可以继续向原告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灵活用工流水等服务,不同意退还充值费用。对此,本院认为,《解除协议通知函》中载明服务内容包括“自然人代某业务”,现被告员工明确向原告表示其无法继续提供自然人代某服务,故原告要求办理自然人代某业务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据此要求退还剩余尚未使用的19,466.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某充值费用19,466.30元税务筹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税务筹划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1负担税务筹划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税务筹划

审判员 薛**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筹划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税务筹划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税务筹划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税务筹划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税务筹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税务筹划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税务筹划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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