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开展2025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新增租赁)申报工作企业增资 。深科信整理申报条件如下:
2025年宝安区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新增租赁)
支持内容: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用房高求企业增资 。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上一年度通过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的,给予租金支持企业增资 。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增资 。
2.申报主体在2024年度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
(2)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增资 ,且同比增长10%以上
3.申报主体于2022年或2023年在宝安区内新租赁生产厂房,并取得租赁备案凭证:新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凭证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业增资 。
4.申报主体租赁生产厂房用于本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并须取得注册地所在街道办出具的关于2022年、2023年增资扩产情况的书面意见企业增资 。
支持强度和方式:
1,按照企业实际新增厂房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且不超过实缴租金50%的资助,单家企业每1000万元年度产值增量最多资助500平方米,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最多资助3年企业增资 。
2.年度最高资助面积以企业增资扩产上一年产值作为基期产值进行计算,企业在宝安区内原址续组或搬迁的,须扣除原租凭面积企业增资 。
3.资助期限从企业实际缴纳租金起最长资助3年企业增资 。
4.本项目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企业增资 。
2025年宝安区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4年度新增租赁)
支持内容:
降低企业增资扩产用房成本企业增资 。对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开展增资扩产或设备更新的工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对上年度新增租赁生产研发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分档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企业增资 。标准如下:
1.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增资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60%的补贴;
2.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企业增资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
3.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企业增资 。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增资 ,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主体2024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2023年度)产值正增长企业增资 。
3.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自有或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并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增租赁土地用途为M1或MO的4的生产研发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增资扩产企业增资 。
4.申报主体新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应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凭证,原则上租赁合同载明的起租日期、备案凭证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企业增资 。
5.申报主体在宝安区内无自有的同类型物业(即土地用途为M1或MO的物业)用于出租;新租赁生产研发用房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企业增资 。
支持强度和方式:
1.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贴企业增资 ,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
①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增资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60%的补贴;
②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企业增资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
③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下的企业增资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
④实缴租金高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租金参考价计算;近三年未发布租金参考价的,以邻近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计算参考价格企业增资 。
2.租赁面积以租赁合同、租赁备案凭证载明面积为准,两者不一致的,按较低者进行核算企业增资 。在原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原面积续租的,不计入新增租赁;增资扩产后对原有租货或新增租货的生产研发用房实施退租的,新增租赁面积应扣除相应的退租面积。
3.本项目从新增租赁时间本项目从新增租赁当月起最多补贴36个月;新增租赁时间以租赁合同载明的租期起始月份为准企业增资 。
4.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2024年度提质增效量企业增资 。
5.申报主体有多个用房申请本规程所列租金支持类项目资助(即(1)(2)(3)项目)以及《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接续政策》增资扩产租金支持项目资助的,合计每年最高补贴3000万元企业增资 。